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淑蘭受刑人徐崇瑋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淑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顏淑蘭因受刑人徐崇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於101年10月25日為警緝獲歸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崇瑋前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於101年10月25日為警緝獲歸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當庭諭知應於101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指定保證金3千元,由具保人顏淑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徐崇瑋釋放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通緝(協尋)案件移送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25日訊問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另聲請人再當庭交付傳票與具保人及受刑人,命受刑人應於上開時間到案執行,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1年11月16日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拘票影本、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紙存卷可查,此外,受刑人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具保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之正當情事,有本院查詢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