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葉津言
鄭淑玲 鄭因絢 鄭因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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