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沂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KENZO」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沂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及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