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龍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0,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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