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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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464萬1,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