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0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0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000號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83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至於主張是否應依專利法第86條憑專利證書准予訴訟救助一節,查專利法該條規定因民事賠償而起訴或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本件行政訴訟事件無適用餘地。另聲請函調立法院訴助立法理由及臺中高分院卷宗,並無必要。附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慧娟法官江幸垠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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