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143號聲請人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公司或個人,抑或是公司及個人。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