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70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債務人甲○○及丙○○未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2.若上開債務人拋棄繼承,併陳報正確之債務人(即繼承人)及其未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3. 簡伯宗 之繼承系統表,經本院民國96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民國96年6月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補正上開補正事項,本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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