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629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釋明1.新臺幣8131元(即聲請狀所附債權移轉證明書中之利息部份)之計算基礎2.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6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