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即原告正發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今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訴字第100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2,707,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