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13號抗告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30日本院簡易庭96年度票字第41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95年9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美金1,000萬元,付款地在台北市相對人事務所,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4763%計算,到期日96年5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經伊於到期日提示,僅部分獲清償,尚有美金531萬6,336元9角8分及利息未受償。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就上開未付票款本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原審就系爭本票其中美金531萬6,336元9角8分及自96年5月28日起算之約定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乃用以擔保伊向相對人之借款債務,惟伊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公司重整及保全財產之緊急處分,並經士林地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司字第118號為緊急處分之裁定,於緊急處分裁定之期間內禁止伊之債權人對於伊行使債權(包括抵銷及提示票據),故相對人請求伊清償系爭本票債務,自屬無據。又相對人稱於到期日後曾向伊提示付款等情,並非事實,亦不得請求伊給付票款,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3款就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為限制處分、同條第4款就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旨在維持公司現狀,故解釋上應認為僅係限制公司為現實給付,且係指在訴訟外由公司為現實給付行為以履行債務,不包括債權人以訴訟或非訟方式訴請法院裁判公司履行債務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一紙為證,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而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於系爭緊急處分裁定之期間內不得對伊為強制執行云云,並提出士林地院96年度司字第118號緊急處分裁定為證。惟查該緊急處分裁定抗告人之債權人對於抗告人之債權不得行使(包括抵銷及提示票據等),係限於自該裁定黏貼該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內(參該緊急處分裁定主文第一項),而該緊急處分係於96年6月5日黏貼該院牌示處,有該院函在卷可稽,故該緊急處分限制期間係自96年6月5日起至96年9月3日止,此亦有士林地院於96年8月23日為延長該緊急處分之期間之裁定在卷可稽。果爾,本件相對人係於96年5月28日提示系爭本票,尚不受該緊急處分裁定限制。況參照首開說明,該緊急處分裁定並未限制或禁止抗告人之債權人對抗告人以訴訟或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而本票裁定僅屬執行名義之取得,尚與強制執行程序有間。是抗告人此部分之抗辯,要無可採。
四、次按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判決參照)。查系爭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即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參照)。是抗告人所辯相對人未為提示一節,依上開說明,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抗告人就此既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蕭清清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須經本院許可,且須以本裁定所涉及之法律上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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