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21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債務人甲○○○之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現確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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