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上訴人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4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被上訴人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