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世雄顏毅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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