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5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鄭國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2萬7,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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