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1號原告 李藶錦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黃惠敏
黃德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