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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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 王黛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祭祀公業 林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林來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按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後,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參照)。另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是以祭祀公業若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屬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經查:㈠被告祭祀公業林來依系爭土地謄本記載原管理人為 林榮讚 、
林阿山 、 林廷萬 ,惟無法確認是否為最新管理人,本院已向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調閱被告祭祀公業林來成立迄今之申報資料,原告應自行閱卷後盡速陳報被告祭祀公業林來之最新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㈡如被告祭祀公業確無最新合法管理人,則原告亦請參酌前揭法條,向本院聲請為被告祭祀公業林來選任特別代理人。
㈢爰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林來之最新
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原告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本件起訴即屬不合法,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