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貳佰伍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