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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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並應記載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