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邢越 律師
吳信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7年4月21日、6月21日、8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