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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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2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34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甲○○於(一)民國94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民國114年7月27日,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即未按月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民國94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民國114年7月27日,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即未按月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社尾││488│建││17│92│10000分之7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763│嘉義市○○路│嘉義市北│住家用鋼│94.5│││││││94│陽台:面││平│全部│共用部││││326號5樓1│社尾段48│筋混凝土│8│││││││.5│積8.10平││方││分:北│││││8地號│造16層││││││││8│方公尺,││公││社尾段│││││││││││││││花台:面││尺││1738建│││││││││││││││積3.65平││││號,面│││││││││││││││方公尺││││積3169│││││││││││││││││││.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