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沛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原告另追加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岳璇 部分,因非本件原判決審理範圍,應由上訴審就訴之追加部分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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