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8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哲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哲原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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