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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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子○○
辛○○庚○○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被告乙○○
壬○○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被告己○○
甲○○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
凃嘉益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內關於「編號壹零伍吳 袁舟 」應更正為「編號壹零伍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內關於「編號一0五 吳袁舟 」,顯係「編號一0五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編號一0五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