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0005}____中關於「__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0009},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