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329號上訴人戊○○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郭瑋萍 律師複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許瑞東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