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月1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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