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志可 法定代理人 陳喜 特別代理人 陳文科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陳春泉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4日上午9點3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