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本院卷第37、43至44頁),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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