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99號聲請人 許允生 相對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二四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為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4,400元為擔保,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24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清償證明、提存書、同意書及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486號及108年度司執字第101957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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