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司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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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司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泉發王文發王安心王文榮王柏堯 間請
求105年度馬司簡調字第3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訴外人 王福壽 遺產即馬公市○○段○○○○○○號之土地
  登記謄本(第一類全部)及其上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不省),聲請狀並增列系爭486-1地號共有人,及提出人
  數相符之繕本
二、應提出馬公市○○里00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全部)
  ,聲請狀並請追加該建物。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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