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季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封沛 民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