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5357號
聲 請 人 陳家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慈航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以上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須徵收之聲請費5,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85,0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以通知命
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並命其提出相
對人慈航寺之寺廟登記資料、負責人姓名、送達地址、相對
人 徐碧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兩造借貸相關文書影本等資料,
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等語。該通知已於105年12月
22日送達聲請人 陳報 之送達址由聲請人之受僱人福聯新城乙
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收受而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一紙附卷可稽。然本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聲請費,亦未
有任何資料之補正,亦有本院106年1月10日臺中簡易庭查
繳費詢問簡答表、本院收發室查詢表等件附卷可查,其聲請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
得重行繳費具狀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