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珅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8元,應徵上訴費
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