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及調整房屋租金,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計算方式:545(平方公尺)×43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00元)=0000000}。另原告請求調整房屋租金為不定期租賃之租金,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四條後段規定,應以推定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可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租賃契約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為推定存續期之依據。(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結論)原告請求由每年二百五十台斤租谷,調整為每年四千六百七十二台斤租谷,增加四千四百二十二台斤租谷,以每台斤新台幣十二、六元計算二十年之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原告請求調整租金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百一十一萬四千三百四十四元。{計算方式:(0000-000)×12.6×20=0000000}上開二訴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為新台幣三百四十五萬七千八百四十四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尚欠新台幣貳萬零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