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四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