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被告尚真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右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