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000號
上 訴 人 李國寧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雅芳 、 李建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