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1號
原 告 呂潘阿玉
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
被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社區規約開徵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