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040號債權人 李孚香 債權人 呂惠婷 債權人 呂紹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智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呂輝煌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呂輝煌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權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表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例如:基於繼承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