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83號聲請人保健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夢欣 相對人 張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313,600元,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5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2月15日│8,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TH0000000│請求金額:新││││││││臺幣5,000元│├──┼───────┼───────┼──────┼──────┼─────┼──────┤│002│106年2月15日│8,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TH0000000││├──┼───────┼───────┼──────┼──────┼─────┼──────┤│003│106年5月9日│16,000元│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TH0000000││├──┼───────┼───────┼──────┼──────┼─────┼──────┤│004│106年5月9日│16,000元│106年11月9日│106年11月9日│TH0000000││├──┼───────┼───────┼──────┼──────┼─────┼──────┤│005│106年7月5日│16,000元│107年1月5日│107年1月5日│TH0000000││├──┼───────┼───────┼──────┼──────┼─────┼──────┤│006│106年11月27日│16,000元│107年5月27日│107年5月27日│CH591808││├──┼───────┼───────┼──────┼──────┼─────┼──────┤│007│107年1月17日│16,000元│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CH591815││├──┼───────┼───────┼──────┼──────┼─────┼──────┤│008│107年2月21日│8,000元│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CH389059││├──┼───────┼───────┼──────┼──────┼─────┼──────┤│009│107年2月21日│8,000元│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CH389060││├──┼───────┼───────┼──────┼──────┼─────┼──────┤│010│107年3月21日│8,600元│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CH389064││├──┼───────┼───────┼──────┼──────┼─────┼──────┤│011│107年7月18日│8,000元│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CH591826││├──┼───────┼───────┼──────┼──────┼─────┼──────┤│012│107年8月8日│8,000元│108年2月18日│108年2月18日│CH389068││├──┼───────┼───────┼──────┼──────┼─────┼──────┤│013│107年9月11日│8,000元│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CH389074││├──┼───────┼───────┼──────┼──────┼─────┼──────┤│014│107年9月11日│8,000元│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CH389075││├──┼───────┼───────┼──────┼──────┼─────┼──────┤│015│108年3月14日│8,000元│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14日│TH178254││├──┼───────┼───────┼──────┼──────┼─────┼──────┤│016│108年4月8日│8,000元│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8日│TH178265││├──┼───────┼───────┼──────┼──────┼─────┼──────┤│017│108年6月5日│8,000元│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CH590636││├──┼───────┼───────┼──────┼──────┼─────┼──────┤│018│108年8月9日│8,000元│109年2月9日│109年2月9日│CH590606││├──┼───────┼───────┼──────┼──────┼─────┼──────┤│019│108年9月26日│8,000元│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6日│CH590619││├──┼───────┼───────┼──────┼──────┼─────┼──────┤│020│108年11月27日│8,000元│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CH760541││├──┼───────┼───────┼──────┼──────┼─────┼──────┤│021│108年11月27日│8,000元│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CH760542││├──┼───────┼───────┼──────┼──────┼─────┼──────┤│022│108年12月20日│8,000元│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20日│CH626328││└──┴───────┴───────┴──────┴──────┴─────┴──────┘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