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其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
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