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冠銘為原告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秀珠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冠銘,有原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陳秀珠之代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陳冠銘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