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即上訴人 施淑美

再審被告

即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

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110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0年4月2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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