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7號
聲請人 簡宏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簡如嵩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簡宏智 同意聲請人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之監護人、由 簡宏慈 擔任簡如嵩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或說明無法提出之理由。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註:聲請人所載晨心身心診所似無針對監護輔助宣告為鑑定之服務)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㈦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如嵩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