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亞漾 時尚仁愛醫美診所法定代理人 劉乂兮 相對人即債務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世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璟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5年8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對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