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瑞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X6-6718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應更正為「X6-7118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證據部分,關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應予刪除,並應增列「員警職務報告書、被告許瑞明汽車駕駛執照、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影本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瑞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並追撞正停等紅燈、由 陳薏涵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尾(陳薏涵未受傷害),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復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數值非低,殊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高中肄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9號被告許瑞明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之5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明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朝馬路某餐廳內,飲用啤酒後,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牌照號碼X6-6718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6時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豐樂路與豐樂一街交岔路口時,不慎與陳薏涵所駕駛之牌照號碼7013-U3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晚間6時48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許瑞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瑞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薏涵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信。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檢察官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吳清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