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債權人 溫秀鳳 債務人 紀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99年4月5日│9,600元│99年5月5日│WG008857│├──┼────────────┼───────────┼───────────┼───────────┤│002│99年4月4日│3,600元│99年5月4日│WG009002│├──┼────────────┼───────────┼───────────┼───────────┤│003│99年7月16日│1,100元│99年8月16日│WG009459│├──┼────────────┼───────────┼───────────┼───────────┤│004│99年7月2日│4,800元│99年8月2日│WG006760│├──┼────────────┼───────────┼───────────┼───────────┤│005│99年7月3日│2,400元│99年8月3日│WG006860│├──┼────────────┼───────────┼───────────┼───────────┤│006│99年6月11日│6,900元│99年7月11日│WG005017│├──┼────────────┼───────────┼───────────┼───────────┤│007│99年6月11日│4,400元│99年7月11日│WG006094│├──┼────────────┼───────────┼───────────┼───────────┤│008│99年6月8日│9,600元│99年7月8日│WG005337│├──┼────────────┼───────────┼───────────┼───────────┤│009│99年6月20日│6,000元│99年7月20日│WG006952│├──┼────────────┼───────────┼───────────┼───────────┤│010│99年5月21日│2,400元│99年6月21日│WG006123│├──┼────────────┼───────────┼───────────┼───────────┤│011│99年6月22日│2,400元│99年7月22日│WG006284│├──┼────────────┼───────────┼───────────┼───────────┤│012│99年6月14日│2,400元│99年7月14日│WG005086│├──┼────────────┼───────────┼───────────┼───────────┤│013│99年6月11日│3,600元│99年7月11日│WG005022│├──┼────────────┼───────────┼───────────┼───────────┤│014│99年7月16日│1,100元│99年8月16日│WG101863│├──┼────────────┼───────────┼───────────┼───────────┤│015│99年6月15日│2,400元│99年7月15日│WG005077│└──┴────────────┴───────────┴───────────┴───────────┘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