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龍緯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熊右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被告甲○○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同年月二十五日制作正本,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本件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原告龍緯盛有限公司誤繕為被告龍緯盛有限公司,更正為原告龍緯盛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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