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第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押之錫箔紙壹張,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查扣被告甲○○非法持有之錫箔紙一張,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爰聲請沒收等情。經查:右揭錫箔紙一張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為警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被告住處房間內查獲,及被告自八十七年初起即開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承不諱,又被告於警訊時為警採取之尿液送驗結果確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高衛試煙字第第E─0六三號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按,足徵上開扣案之工具確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無訛。從而,依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正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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